四、本補貼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公告花蓮 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 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一)農、林、漁、牧業。 (二)住宿及餐飲業。 (三)支援服務業。 (四)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五)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 製品製造業。 前項補貼對象,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 及行業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