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罰鍰執行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4
四、執行憑證應由指定之專人負責集中保管,收到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
    內各項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洽請執行分署更
    正;檢查憑證無誤,應逐案登錄電腦資料檔及罰鍰系統管理備查,並
    定期造冊列表連同憑證影本通知主計室列帳。憑證之債權獲償時,應
    將其收回數額登錄於追索之執行電腦資料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