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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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自營作業者,或中小企業認定
    標準第三條所定小規模企業,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申請者持有之移動式起重機依法規檢查合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
    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得申請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補助。
    本要點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