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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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
(一)為協助在職勞工穩定就業,在職勞工與所屬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
      休息,經事業單位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者,勞工利用該減班
      休息時段參加本部核定之訓練課程,得申請訓練津貼,最長核發六
      個月。
(二)參訓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
      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有差額者,每月依實際參訓時數及本部公告
      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申請訓練津貼,最高核發一萬七千二百十
      元。但參訓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三萬三百
      元以下者,得於每月參加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內之訓練時數,申請
      訓練津貼。
(三)事業單位於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員工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得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最高三百五十萬元,最
      長核發六個月。
(四)勞工及事業單位可於勞發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提出申請,並檢附本
      計畫規定文件紙本或上傳電子檔予分署審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