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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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經本局書面催告送達後,仍不繳納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分人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
      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人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
      行實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