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經本局書面催告送達後,仍不繳納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分人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 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人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 行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