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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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其條件及基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就業服務員人事費、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轉銜就業服務
      督導費。
(二)個案:職能提升補助、轉銜成功補助。
(三)庇護工場:臨時人力薪資補助、工作培訓行政管理費、個案轉銜成
      功補助及庇護工場就業服務員(以下簡稱庇護就服員)輔導費、職
      場體驗費。
(四)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工作培訓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職場見習訓練
      補助、僱用補助、職場適應輔導費、職務再設計服務、職場體驗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