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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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本計畫之參訓勞工,為受僱事業單位因應國際情勢與其達成協議
    同意減班休息,並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參訓勞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但逾六十五歲
    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僱用及投保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不在此限。
    前二項參訓勞工,以事業單位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僱用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