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所稱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僱用規模 以雇主申請本計畫獎補助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二)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休息)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