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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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有開業執照之醫院,有意願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生理或心理強化
    訓練服務,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登錄為職災強化訓練機構
    :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二)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復健科專科醫師一名以上。
(三)聘有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名以上,取得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
      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四)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一名以上,取得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
      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五)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職業災害勞工使用之訓
      練空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