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5 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表揚作業事項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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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名為「金展獎」,分為以下五組:
(一)政府典範組: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二)職場共融組: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之私
      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三)創新服務組:進用身心障礙者,並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
      關業務或措施有創新服務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四)職務再造組:進行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協助排除工作障礙,提
      升工作效能有優良事蹟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五)就業支持組:進用身心障礙者,並支持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營運及
      庇護性就業者於一般職場就業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前項參選單位曾獲該組獎項者,自獲獎當年度起算四年內,不得再報
    名參加同組別之選拔。
    各參選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參選單
    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組別,不得跨組別報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