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