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4-1 條
雇主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檢
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