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檢 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