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基於共同 目的於同一期間從事工作者。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持續性性騷擾,指該性騷擾行為 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