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16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4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 ,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