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40 條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
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