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 部。 前項訓練單位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不具訓練單位資格之團體,經查證確有假冒訓練單位名義,辦理本規則所 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事者,除移請原許可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 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