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40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
    提醒注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