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 六、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七、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 礙作業安全事項。 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