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40 條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
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
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