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 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 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