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40 條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主桿、吊桿、拉索、基礎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
填具人字臂起重桿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
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