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0 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員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但選手如為身心障
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