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40 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
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