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10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0 條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