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0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
    限。
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
    強度之缺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