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溫(液體)儲槽,除依本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溫儲槽使用之金屬,在其經常使用溫度時應特具性。 二、低溫儲槽,應裝置冷凍設備或隔熱材料。 三、低溫儲槽,為防止產生負壓,應就左列設備擇一種以上裝置之。 (一)自動增壓器。 (二)壓力警報設備。 (三)真空安全閥。 (四)均壓管(自其他儲槽或設備導入同類氣體)。 (五)由壓力帶動之緊急停止輸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