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十、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 總評分表上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 品說明表及選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 作人員登錄造冊,並提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 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