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 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與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 領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 期間最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