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0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
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
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應以最高者為準,再與其
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