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8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41 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