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