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41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
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
    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