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
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
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