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3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41 條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 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