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6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41 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 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 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