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41 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
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