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0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41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