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1 條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其直行及橫行速度,不
得逾每分鐘六十三公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