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14:26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 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