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41 條
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辦法各項扶助者,中央主管
機關除應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全部已扶助金額外,其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應繼續要求返還,並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辦法各項扶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