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41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
議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
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
    老師等人交談、接觸。
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