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