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4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