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4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
    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
    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
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
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
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
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