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1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
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為準。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
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