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1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傷病後,於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職業傷
病通報系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