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42 條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