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
、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
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4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
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