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42 條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