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
    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
    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
    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應於顯
    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