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應依其作業特性,提供必要之
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
一、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
二、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
三、進出沈船、洞穴,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
四、寒冷或高溫水域之潛水作業。
五、海域探測之潛水作業。
六、水域遭受有毒或其他污染之潛水作業。
七、夜間及低能見度水域之潛水作業。
八、高速水流或渦流之水域之潛水作業。
九、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潛水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