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42 條
雇主應訂定員工應變措施,公告週知,並經常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演
習,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作業中發生火災或爆炸時或聽到爆炸聲響或警報時,工作人員迅速逃
    離現場作業室,進入安全地區隱蔽之方法與路線。
二、避難時應注意事項。
三、報告及警報訊號之規定。
四、緊急救災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