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項、第 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各款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拒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檢查或不服從其監督上之指導或糾正者。